分公司/办事处机构  
 01、安 徽 办 事 处
 02、甘 青 宁 办 处
 03、四 川 办 事 处
 04、河 南 办 事 处
 05、浙 江 办 事 处
 06、天 津 办 事 处
 07、河 北 办 事 处
 08、上 海 办 事 处
 09、北 京 办 事 处
 10、山 西 办 事 处
 11、福 建 办 事 处
 12、广 西 办 事 处
 13、湖 南 办 事 处
 14、海 南 办 事 处
 15、陕 西 办 事 处
 16、湖 北 办 事 处
 17、云 南 办 事 处
 18、贵 州 办 事 处
 19、辽 宁 办 事 处
 20、吉 林 办 事 处
 21、黑 龙 江 办 处
 22、新 疆 办 事 处
 23、内 蒙 古 办 处
 24、江 西 办 事 处
 25、江 苏 办 事 处
 26、山 东 办 事 处
 27、广 东 办 事 处
 28、重 庆 办 事 处

 工程报备原则
    各驻地办事处销售人员与经销商获得的工
  程信息必须上报公司(做一个工程报备的联结
  ),公司备案,以保护签约经销商的利益。公
  司也会将获得的工程项目转发给各所属区域的
  办事处。
  4.1 各区域签约经销商原则上只允许经营本区
  域的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公司做工程报备的不
  得跨区报价,未经报备即不受公司保护。
  4.2 A地区工程经销商向公司报备本地区工程
  项目后,其他区域工程经销商不得向该区域该
  工程项目报价。并停止有对A地区利益冲突的
  一切行为。
  4.3 本区域内经销商需参与其他区域的项目则
  向总部发出书面备案后,确认与其他区域没有
  冲突则可以直接参与,如果有冲突,则以4.2
  条为准。双方也可以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协
  商共同争取项目,利益及销售额协商分配;如
  不能达成共识则由公司协调解决,仲裁。
  4.4 同一区域两个分销商针对同一个工程项目
  时,第一原则谁先报备谁负责,第二原则谁愿
  投入并签订合同,谁受益。
  4.5 本区工程报备必须有与之对应的真实的项
  目名称、业主单位、施工方、设计院方等联系
  人,联系电话,可报备。
  4.6 因经销商实力等单方面原因不能达成本区
  域工程销售时,公司有权利直接参与或指派其
  他参与工程竞标。
  4.7 多方合作的工程,就权责利益分配由驻地
  办事处统一安排协调达成一致,或上报公司总
  裁做仲裁。
  4.8 如不遵守本规定或不服从公司安排影响工
  程项目进展,将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违规方的
  给予处罚并提高专利使用费的收取标准。

 信息运营

    推广策略:流通网络是财富,工程终端是机会。树立起更多的样板工程,是辐射品牌号召力的关键。要让合作的经销商体验到工程终端拦截的威慑力并实实在在得到了品牌服务的附价值,是我们撕开突破口进入大型形象工程的成败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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